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經報關程序交與保稅區(包括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算出口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及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係將貨物運交國內課稅區營業人者,即應開立發票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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