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2.若不視為居間收取佣金,則不依上述函令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發票,若該交易係屬進銷貨交易,亦即相關貨物風險及收款風險於貨物交付時已移轉與買受人,以進銷方式入帳,則國內公司(甲)向國外廠商(丙)進口貨物時,由甲公司名義進口報關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甲公司即需入帳存貨及應付帳款(丙),國內公司(甲)銷貨給國內買受人(乙)時,再開立應稅貨物價格之銷售發票給國內買受人(乙),甲再依據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申報進項稅額,甲開立給乙之應稅三聯式發票申報銷項稅額,按時限規定申報營業稅繳納營業稅或留底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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