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派員工至大陸出差,係屬公司業務或公司大陸子公司之業務需先釐清楚,若非屬處理國內公司之事物,則非屬公司之費用,即使可以取得開立國內公司名稱之發票,仍不得認列公司費用。
2.因公司員工出差報告可以確定出差員工姓名,則開立公司員工之名稱則屬於出差旅費報支之範圍,公司員工依此發票報帳,並無不可。
3. 若公司擔心該費用屬員工姓名不適合申報公司費用,則該住宿費用不列入公司費用而將該住宿費加計公司給予之每日日支生活費只要不超過稅法規定之每日日支生活費標準計算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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