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稽徵機關目前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具營利性質銷售行為之網路交易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的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二)如果店家為部分網路銷售,部分於實體店面銷售,則應該依據一般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679/510739015141547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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