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填寫申請書、認許事項變更表二份及規費先行繳納併送件至經濟部商業司提出申請。
2.收到補證函後,至銀行匯入資金並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及委託會計師簽證之書影本。
3.經濟部商業司依據分公司補正資料,審核無誤後,即會發出核准函。
以上是國外公司在台分公司,若是 貴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後有陸資入股母公司,則該分公司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時,則須先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