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之地上物之未折減餘額,如果係當初購入土地後,建造建築物自行使用,目前老舊要拆除並出售土地,則該建物未折減餘額應列為當期損益。拆除建物成本則係為使土地達可使用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土地成本,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當期損益。
2.若公司購入土地時地上已有建物,且公司意圖拆除該舊建物,則購入時所有成本均屬土地成本,雖然購入時,建物有取得發票,會計處理上仍可將購入建物成本列入帳列土地資產,待土地出售時,才認列處分損益。拆除建物成本亦為使土地達可使用狀態之支出所以列為土地成本,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當期損益。
3.目前並無財稅差異之會計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假設,地上物原來為自用或出租,應買方要求拆除且於合約明定,則該為折減於列為出售土地之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