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照105年度開始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及查核準則,營造廠商於105年度開始承接之工程只有成本回收法及完工比例法,無論財務會計或稅務會計皆不能使用全部完工法(104年度尚未完成之工程仍能使用舊方法),請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十號第24條至32條及查核準則第24條。
企業會計準則請連結下列網站
http://www.ardf.org.tw/eas1.html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