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2、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3、向國稅局申請核備,寫文述明原因,向國稅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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