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員工特休假之標準請參考勞基法相關規定,由於現行法令規定特休假未休畢,雇主須按未休天數給予一倍薪資,因此如貴公司人力安排需要員工於特休假期間上班,應先徵得員工同意後排班之。如仍須員工於平日正常工作時間外以延長工時上班者,則在每月最高46小時範圍內排班(延長工時美日前2小時要給1又3分之1工資,後2小時要給1又3分之2工資)。如人力不足下不得不需商請員工於休假日加班者,就要考慮所發放之加班費(除上述延長工時之加班費外,要再加1倍工資,並且一次要以4小時或8小時計)及違法被罰(計入每月46小時中,依定超限)之成本,是否符合效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