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廖 先生/小姐您好
如以個人提供相關勞務取得報酬請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所得種類,如合乎14條的標準當然是個人所得。但如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得種類,而係以營業方式取得報酬,個人勞務4萬以下貨物8萬元以下則無需成立營業事業單位,如超過則須辦理設立就會產生營業(所)稅,若不辦理就會違反稅法的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