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
2.設立行號出租,該行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剩餘之營利所得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並無節稅效果。
3.若設立公司收取租金收入,因租金收入非免稅收入,並無法節稅,僅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若因租金所得計入,而成為所得級距為45,那麼成立公司繳納營所稅17,及公司盈餘不分配後繳納10未分配盈餘稅或者股東人數較多而分散每人可獲得之盈餘分配金額,似乎有較低的稅負。若土地贈與給其他親屬,將租金收入由較多人分散亦有相同之效果。只是設立公司或由較多個人持有土地等節稅方式須使土地所有權過戶而可能須繳納巨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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