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如果客戶所創事業需要使用發票者,我會強烈建議成立一家公司(可依需要選擇有限或股份或閉鎖性股份之組織型態),因為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股東則負有限之責任,股分或出資額轉讓十分方便,比獨資之企業(不具法人資格)主須負無限責任,事業轉讓不易,且在稅法規定須辦理結清算複雜之程序,銀行帳戶亦須結清後重新開戶。其他課稅或勞基法之規範上二者亦有些微差異,但對於公司或獨資之負責人勞健保投保規定上並無差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