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問題1:若貴公司申報扣抵,會有上述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風險,所以不建議扣抵銷項稅額。除非 貴公司主張係購入後出租,貴公司係將該軟體轉租給國外公司,每月收取租金,按月開立零稅率發票,並取得該該外匯收入及簽訂租賃合約(可能須貼千分之四的印花稅,可於境外簽約,以節省該印花稅,若須有出境證明佐證,該合約係境外簽署即可,若出境成本大於該印花稅金額,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則建議於繳納印花稅較為實際),但是若電腦軟體購入時有約定不可供出租使用,則上述作法有違反法令之風險。
問題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且該條規定勞務準用前述之規定。因此代購須開立外銷勞務(銷售軟體視為銷售勞務)之零稅率發票,並取得外匯,以佐證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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