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目前規定免開立),並依照修正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2)財政部78/11/23台財稅第780691662號函: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有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
因此貴公司(A)向國外B公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可外匯證明文件及有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商出貨文件影本),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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