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國外的台籍人士,請先確認是否以工作名義至國外工作?如果是,再確認是否受到貴公司所聘任,並指派至國外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工作?如果是,則如黃會計師所示之解釋令。
(2)如果是該員不屬於公司的員工,而以個人名義承攬國外的業務推廣,則不屬於薪資(不論是否以台幣支付)。
(3)建議貴公司將與該員簽訂的合約書,向國稅局確認,以免誤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該員工薪資部分,依財政部69/10/15台財稅第38556號函,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
2.健保部分則視該員工在國內是否有戶籍而定,請依個案狀況請教健保署各地服務處確定是否應加保
3.只要是公司僱用肢員工,即應投勞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