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2條之1及第3條規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2、公司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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