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建設公司所建區分所有建物,專有主建築之建坪,契約及權利書狀應有明確標示,車位及露臺等屬於公共設施部分,則視建設公司如何劃分權利範圍、持有比例及計價,屬私法自治由買賣雙方洽定,因此簽約時要特別留意與公設約定專用攸關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內容。因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地政機關會照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登記時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僅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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