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企業創業期間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規費等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支出均屬開辦費。
2. 開辦費之支出雖使企業得以成立,惟其未來經濟效益未能明確辨認,故應作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攤銷。支出若不具未來經濟效益或不能由營業收回者,均應作為當期費用。
3. 企業創業期間應與既存企業適用相同之會計原則。創業期間之財務報表應於表首註明「創業期間」字樣,並於附註中說明創業活動之性質。
(參見:郝強中級會計學ch-8.7.4)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