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買受之營業人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買受人如已向對方提出更正重開之要求,並於查獲前報備在案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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