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集團A公司以土地(假設市價1,000萬元,成本200萬元),投資設立B公司(帳列土地成本1,000萬元,股本1,000萬元)。
A公司財務報表僅可將土地成本200萬元轉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200萬元(採權益法之投資1,000萬元減未實現出售利益800萬元),視為集團組織調整,不可以認列處分土地利益。但是,因土地所有權已移轉,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除非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中分割之規定,適用該法令之規定可以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
稅務申報時,因土地所有權已從A公司轉為B公司持有,所以需帳外調整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中帳外自行調整認列損益項目40出售資產增益800萬元,若該土地係屬103年度以前持有,或104年12月31日以前持有二年以上才出售之土地,則非屬於房地合一課稅之土地,則於損益項目101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資產增益調整減少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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