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
(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第2項)
(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第1項)
(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