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至於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尚無該法條規定得分期或延期繳納之適用。唯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欠稅,可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布「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至行政執行處申請辦理分期手續後,即可按月分期繳納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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