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申請書詳國稅局網站下載);但若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拍照,村里長出具證明,事後修繕支出發票)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一般而言,企業列報災害損失,若未報備,國稅局通常不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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