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房子所有權為公司,出售時應依售價減除該房子之帳面價值,據以計算房子出售損益,並列入公司營利事業所得中計算營利所得稅之課稅得額,並無免稅額50萬之適用。若土地亦屬公司所有,請注意105年以前取得之土地且屆出售日已抄過兩年,該土地出售利得,除繳土地增值稅外,免課徵所得稅。因此,出售不動產時,售價請拆土地及房屋價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