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建廠期間:
(1)地價稅申請書。
(2)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公司變更或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如建築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依規定需設立許可),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
(1)地價稅申請書。
(2)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3)其他相關文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公司變更或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