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喪葬費補助
營利事業對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死亡所支付之喪葬費,如經取得確實證明文據,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列入其他費用及損失)規定核實認列當期費用。至非因業務關係而支付本事業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則應列職工福利。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2)撫卹金
員工死亡,而由員工遺族領取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此部份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所以公司帳列退休金或薪資支出但不須幫員工扣繳通報所得。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106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度是18萬*退職服務年資),所以公司帳入退休金費用並且必須計算是否有超過限額,如果超過限額須通報個人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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