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因對方並未提供中華民國身分證,無法證明符合居住者的法定要件,包括二種:(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不符合此二項要件,即屬於非居住者。
對扣繳義務人而言,應於每次支付時,按非居住者身分及所得類別之扣繳標準辦理扣繳通報,等對方確定具有居住者身分(例如當年度居留超過183天)時,對方應於隔年5月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