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聖芬
榮譽會計師
A:(一)公司階段 (1)公司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計算其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2)公司分配股利時,應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分配。公司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不得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查所細48-9I]。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股東可扣抵稅額 (3)公司應於股利發放之次年一月底前,填具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二月十日前送達其股東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股東階段 (1)國內個人股東應將股利總額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課稅,股利所得所含之稅額可扣抵其應納稅額,扣抵之剩餘數可以退稅。 (2)國內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為公司組織者,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該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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