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銷售貨物之營業,開立發票之時限為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
實務上,有公司確實無法確定客戶是否對商品滿意,而等客戶收到商品時才開立發票,因此如果商品交付時以全額開立,則只有池開發票之爭議,目前並無罰則,所以建議如果預收一年,且無跨年度之情形,則可以按每期出貨時,隨貨開立發票,若年度終了,期末仍有預收貨款,需評估是否需先開立發票(個人認為風險不高,本人認為只要實際銷貨(商品交付時)確實開立發票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