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如果高爾夫球證係由營利事業持有則依出售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係個人持有其出售年度所得併入財產交易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下面財政部941024新聞稿供您參考
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包含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因此,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如有所得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係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1.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2.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3.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A君於92年度購入某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時支付成本110萬元,加上過戶費2萬元、仲介費3萬元,總計取得成本為115萬元(=110萬+2萬+3萬)。A君於93年度以130萬元出售該證,如扣除過戶費1.5萬元及仲介費2.5萬元,實際出售價款為126萬元(=130萬-1.5萬-2.5萬),大於原始取得成本115萬,是以A君93年度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財產交易所得11萬元(=126萬-115萬)。應併入其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課。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或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情形,應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俾於出售年度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稽徵機關據以核認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若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以納稅人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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