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528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482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490條。上述之委任、雇傭與承攬系有性質上之差異,如委任會計師、律師之契約系委任契約,與員工之關係僱傭關係,另如店面裝潢發包與廠商系承攬關係。如對上列說明有任何疑問請繼續提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