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撫卹金部份 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由於這是發給”遺族”的免稅所得,此項撫卹金得不視為往生員工之遺產,免課遺產稅。 2、員工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 退職所得計算如下︰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5 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 元乘 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5 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喪葬費補助部份: 1、免視為往生員工所得 2、但要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民國104年喪葬費遺產稅扣除額為123萬元。 三、公司之費用列支 1、撫卹金:列為薪資費用或退職金(因為有申報退職所得) 2、喪葬費: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其他費用。非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職工福利(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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