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一、就勞保之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三、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主要是針對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的情形,勞工得請求雇主繼續投保勞保,雇主不得拒絕,且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反之,若非屬於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而是勞工個人理由請求留職停薪,因勞工並未有提供勞務,且非屬於勞保條例所規定得繼續申請參加勞工保險之各款事由。
二、就健保之部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三、就勞工退休金之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立法理由明白指出「勞工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並未發給工資,應准雇主停止提繳退休金。」,故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並無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倘勞工希望繼續提繳勞工退休金,可選擇自願提繳之方式為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