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94)基秘字第017號解釋函內容說明,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第91段已規定原列為教易目的之金融資產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它類別之資產。原非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亦不得重分類為交易目的,已防堵公司藉重分類操縱損益,故無需限制同一公司同種類之股票不得分類為交易目的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另公司於處分該種類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不得以交付實體個別判斷所屬投資類別,待該種投資標的之交易目的的金融資產全部除列後,始可視為出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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