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查核準則102條規定:災害損失:凡遭受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建築物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若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拍照,村里長出具證明,事後修繕支出發票)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一般而言,企業列報災害損失,若未報備,國稅局通常不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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