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依據財政部91年6月28日台財稅第910453833號函釋,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惟消費者因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該字軌或號碼錯誤之電子計算機發票,致有重複領取統一發票獎金者,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且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換言之,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如果將發票可追回,請作廢重開。如果無法追回發票,一樣使用錯的發票號碼字軌進行申報作業,但是當期發票如果中獎,中獎獎金由營業人自行負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