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不是員工所得,是公司的差旅費支出。
2、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釋規定,指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核定免稅標準之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薪資所得,基於實際困難,公司於給付員工該項費用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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