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
2、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並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之適用,免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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