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只有用擴大書審申報適用。
2、營利事業自103至112年度為止,改用電子發票且符合規定者,將可享有租稅優惠;其中,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當年度營所稅適用擴大書審案件者,可享有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的減稅利益。
3、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要享有租稅優惠,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租稅優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