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IAS#17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視為「融資租賃」(參見郝強中會第10章):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資產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且在租賃開始日,可合理確定此選擇權將被行使。
(三)租賃期間涵蓋租賃資產經濟年限之主要部分。(過去為75)
(四)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之折現值達該租賃資產幾乎所有的(substancially all of)公允價值。(過去為90)
(五)該租賃資產因具相當之特殊性,以致僅承租人無須重大修改即可使用。(亦即該租賃資產專為承租人量身訂作,其他人非經重大修改無法使用)
2. 除第5項外,其實與過去規定並不重大不同。新規定更強調經濟實質為融資性質者,均應適用「融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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