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是真的。
2、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其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了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表示,在辦理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中,有不少營業人因向非實際交易對象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案件,這些營業人嗣後申請復查時均主張有進貨事實,但不知其交易對象為非實際交易者,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惟除少部分營業人能提示相關支付價款證明文件,證明其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得免予補稅處罰外,其餘大部分案件,因未能提示其與所取得進項憑證之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之證明文件而遭駁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