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 5 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由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娛樂稅。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2、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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