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
核課娛樂稅。(財政部82.7.15.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一二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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