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之解散,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2.A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B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c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
3.庫存按實際出售金額開立即可,如果是用不到的,可以先申請報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帳面金額很大,國稅局有可能以同業利潤標準來推算利益。建議您申請馬上辦一對一會計師諮詢,也許您以前年度的虧損有會計師簽證,則清算時雖有利益,但仍然不用繳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