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款第1項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貴公司將購入之貨品領用轉作公關用途(無償贈送),應依進貨成本開立發票(自己開給自己)。至於該發票是交際費性質,不應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帳上[借]交際費[貸]進貨或商品[貸]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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