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假設住家為3層樓,一樓作為營業場所,因各層並未裝設水電瓦斯的分表,以致無法準確區分;再者,收據是否有變更為營業人,作法也不同。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與其他營業人共同分攤,可由持有收據者出具證明以憑認定,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已行之多年,故營業人得於105年12月31日前比照前揭函釋以出租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並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因此,可以的話,營業場所的水、電、瓦斯的使用人要改為營業人的名字,並且依租約或適當的計算來區隔住家與營業,則屬於營業的部分,可以扣抵營業稅。至於房屋稅、土地稅、房貸則沒有營業稅扣抵的議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