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45條,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查準第100條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的計算,皆以歷史成本為基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符合物價水準重估增資的規定,不動產重估後的價值,將使歷史成本上升,應可貼進現時成本(此為國稅局同意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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