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公司接案--不同案件應分別設立【專案編號】,作為成本-收入-毛利【認列及歸屬的基本單位】。
2. 依各專案接案收入--分別開立發票;並作為銷貨收入;
3. 轉由其他公司承接或製作部分--則依各專案實際支出(並取得發票)--作為進貨成本 或 勞務成本;
4. 或視公司接案性質,將收支差額列為佣金(或代理)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