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機票確認單僅有出發航班相關資訊,尚與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有所差別,不可作為原始憑證。但若機票確認單有機票價款(如Ctrip)且航空公司亦不再開立機票購票證明單,則可以先行以機票確認單入帳,待日後國稅局查帳時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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