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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